漫谈评估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04 15:15:03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少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企业打交道,更多是与公司制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然而“有限责任”信息往往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既然大部分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人们经济活动中甚至日常社会生活中也承担有限责任。我周围的评估同行有这种错觉的人不在少数,意识不到不仅日常生活中是无限责任承担者,评估执业中我们其实也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人们在绝大多数场景中都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承担有限责任是极为特殊的情况。

“无限责任”这个词汇往往会让人生畏,认为它意味着无穷无尽的债务、资不抵债甚至倾家荡产。然而,这也是一种误解。真正的无限责任指的是责任没有法定限额,而非一定是指财产偿付责任超出其偿付能力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的无限责任是在偿付能力以内的。


(资料图)

在传统社会中,当金钱债务无法偿还时,可以用自由甚至生命作为对价来偿还。古希腊就有了因失去偿债能力而失去公民权进而沦为奴隶的制度,1620年驶往北美的“五月花”号的102名船员中就有失去偿债能力的契约奴。因此,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过“以命抵债”“以牢抵债”等方式来解除个人无法偿还的财产的无限责任。此外,还有“以子女抵债”这种以他人自由为自己偿还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形式。现代对欠债不还的人限制高消费、上黑名单,本质上也是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了人们的自由。

当然,财务责任没有限额理论上可以是无穷大、无尽头。然而,在现实中,“无限”除了没有限额外,更重要的是指远远超出一个人的偿付能力,导致个人破产,失去财务上重生的希望。比如在一次侵权事故中,可能涉及对被害人终身巨额的赔偿,其赔付数额远远大于侵权人的收入能力,往往导致侵权人想方设法甚至铤而走险。

自然人触犯刑法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承担责任方式,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有限责任了,故只要触犯刑法,被判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通常就被认为是承担了无限责任。

对于评估师个体,在非执业的日常生活中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所谓的“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谁都有可能承担意外的无过错责任,理论上人时时刻刻生活在潜在无限责任和有限偿还能力的矛盾张力之中,估价师也不例外。估价师在执业中也是承担无限责任的,首先评估师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都可能承担刑法之责任,那自然是无限责任。其次,执业行为涉及的侵权赔偿也是没有限额的。《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条文中并没有限额,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公司制评估公司和合伙制的评估机构。依据该法条,它们都是承担民事上的无限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责任的有限”,而非“公司责任的有限”。这也是经常引起误解的地方。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责任并不以任何为限。然而,其资产数额是有限额的。当资不抵债时,公司便得以破产清算方式终结法人地位,终结债务关系。这相当于公司“以命抵债”。

相较之下,公司类法人可以申请破产来“以命抵债”。但对于自然人来说,目前西方大多数国家都有个人破产法,以解决自然人失去偿债能力时对生命权、自由权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有助于保障债务人的人权、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他们在经济上提供实现人权的基础保障。这样一来,即使是在财务破产的情况下,他们仍然能够维持较为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这也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能。

而对于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来说,它们并非法人实体。因此,它们的合伙制企业和合伙人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在没有个人破产保护的情况下,这就理论上可能导致一次投资失误而倾家荡产,没有了第二、第三次再起的机会,个人无法受到保护。这也是合伙制在资产评估行业受到限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无限连带类株连

合伙共事不一般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无法摆脱的责任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诸如“父债子还”“株连九族”等连带责任的方式上。在这种背景下,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责任被认为是无限的。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除了夫妻之间可能存在无限连带债务责任外,其他情况通常需要合同约定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制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核心理念是合伙人之间建立一种亲密无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愿意“连坐”和“株连”的相互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合伙人可以更好地维护执业操守和提高执业质量。在合伙制企业中,决策机制并不完全依赖于资本投入比例,而是以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这种关系使得合伙人在治理和决策企业事务时能够相互影响,达成原则性和妥协性的结果。

尽管学理上合伙制是最适合的评估机构组织形式,但目前评估机构公司制是主流,如果没有强制推行合伙制,基于对无限连带责任制的畏惧,短时间内很少自发大规模采用。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在评估服务市场机制上,合伙制评估机构愿意搏上身家为企业信用背书,并没有赢取客户额外信任和尊重,相反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合伙制企业是非法人机构,因此可能会被扣分或被视为实力不足的标志,出现“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尴尬局面。

为了保护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中国特有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被纳入了合伙企业法。在这一制度下,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制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制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制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然而其中存在一定的悖论。一方面,正常执业的合伙人可能需要承担全体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不正规执业(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的反而多数合伙人不会受到牵连。这显然不符合正义原则。实践中难免有漏洞,涉事合伙人反正都要承担无限责任,为免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博弈论的利弊分析,有可能会促使涉事合伙人承揽责任。

客户往往看结果

业内常常重程序

至于估计师的责任,我想漫谈下我的直观感受和逻辑。评估行业的民事利益相关人使用评估报告有种认知偏差——目前大多数都还如二十年前江平教授在《评估资产评估》一文中所言的那样,把评估发现价值的功能扩大为评估定价功能,这是最大问题。在此情况下一旦其遭受损失时,即会推定评估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某些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服务合同中就有类似条款。正如目前有些病患认为病没治好就是医生有责任一样,即认定是医生负有“把病治好”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从诊疗结果而推出的一种无限责任。没有哪个医生能包治百病,正如没有哪个评估师能保证司法处置中评估价等于成交价。医生应负的是“治疗过程”中在技术上的责任,即便病人没救活,救治过程本身无误,这就不是医生的错。这是浅显的道理。同样,评估行业也有市场发育不完全,价值显现不充分等约束条件,在此情况下也要求结果不偏离实际成交,或用事后结果验证当事环境下的评估,都是不合理的。评估师守法评估,履行行业规范和程序,履行了专业人士的注意义务,评估过程没有过错,就不应该由评估人员承担过错赔偿,不能随意扩大估价行业的无限责任。

文丨恒通评估 徐长林

徐长林

恒通评估合伙人

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RICS(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

二十余年评估工作的经历,有丰富的房地产评估经验及理论素养,所撰写文章常年入选《中国房地产估价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保险理论与实践》《重庆金融》《重庆司法鉴定》等专业刊物,并多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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